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建设

以案释法|产品缺陷还是燃放不当,烟花致伤谁负责?

来自: 时间:2024-01-19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6日,全某在某烟花经销部购买烟花十箱,用于其子婚礼庆典。2020年1月1日,烟花经销部的经营者解某将烟花送至全某家门口并在路边卸下。当天上午,全某燃放烟花时,其中一箱烟花内堂发生爆炸,一枚烟花弹没有正常打入空中,而是横向射出,导致旁观者迟某耳部受伤、听力受损。当日下午,全某电话通知解某,解某承认其在装车运送烟花过程中不慎将部分烟花跌落,并有撴撞烟花的行为。事发后,迟某起诉要求全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全某赔偿迟某全部损失16168元。全某赔偿后,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向烟花销售方——某烟花经销部及其经营者解某追偿。某烟花经销部及解某则主张烟花不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全某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烟花是否存在缺陷;二、某烟花经销部及解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第5.7.3条规定,发射升空产品的发射偏角应≤22.5°。根据全某提交的视频资料可以证实,该组烟花在正常摆放、点燃后,礼弹突然横向射出并炸开,发射偏斜角远远大于 22.5°,该烟花明显存在危及人身、财产的危险,且已造成了他人损失,属于缺陷产品。

关于争议焦点二,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以其存在过错为要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全某在燃放烟花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相反,通过录音能够证实解某在装卸烟花的过程中存在烟花掉落、撴撞烟花的不合理行为。因此,某烟花经销部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解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共同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了全某的诉讼请求。某烟花经销部、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与传统的侵权责任不同,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那么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需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同时涉及产品责任和普通侵权责任,若非证据充分,很难查清事实,故我们在此温馨提示,烟花虽绚烂,燃放需谨慎。一要从正规渠道购买,二要按操作规范燃放,三要远离人群,四要在非禁燃区燃放。另外,为了净化我们的空气、共建宁静优美家园,倡议大家换种方式庆祝节日,保护环境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