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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萌宠“缠人”引纠纷,责任由谁承担?

来自: 时间:2023-04-06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6日上午,赵某与家人在小区遛弯时,被郭某所饲养的黑色拉布拉多犬扑倒在地,造成赵某无法自行站立,事后郭某陪同赵某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就诊,之后也多次陪同赵某去过医院,但从2020年12月下旬起郭某以工作忙不方便请假为由拒绝再陪同郭某继续治疗,自2021年5月15日后,郭某拒绝向赵某支付医药费,双方协商不成,赵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另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刷卡凭证等证据,结合被告郭某陪同就诊等情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其伤情与被告饲养的拉布拉多犬撞倒存在直接关联性,被告主张原告系自家饲养犬的狗绳绊倒,并对被告陪同就医行为解释为道德帮助,明显与常理相悖,且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因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依法认定就原告因此次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即被告郭某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系因此次事件发生的合理损失,且有相应证据支持,对此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对部分医疗费用持有异议,但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伤情、受伤部位、实际年龄,依据原告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并参照乘坐合理交通工具应发生的费用,对此酌定为2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法院参考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酌定营养期为75天,参考所在城市的相应物价水平等因素将营养费标准酌定为50元/天,据此计算合理的营养费为375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考虑到家庭护理成本过高,法院结合原告受伤部位及护理的实际必要性,参考同等级别护工护理标准、物价上涨等因素将护理费标准酌定为150元/日,参考鉴定意见、《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医院诊断证明酌定护理期酌定为45日,据此计算护理费为675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参考原告伤情及伤残等级等因素,酌定为8000元。以上损失由被告郭某予以赔偿。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温馨提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饲养猫、狗等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人们选择饲养宠物来为生活增添乐趣,精神上给予陪伴慰藉已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但是宠物伤人的案件也日益增多,那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郭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要严格遵守动物饲养规定,做文明守法的养宠人,避免因饲养宠物给社会和邻里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只有文明饲养动物,才能避免损害发生,促进社会邻里和谐。通过本篇以案释法,能有效增进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从而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