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5-01132
  • 主题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发布机构: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11月04日
  • 文  号:枣环高行审〔2025〕B-10号
  • 发文时间:2025年11月04日
  • 标  题:关于山东鹏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生物基环保纳米级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山东鹏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生物基环保纳米级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东鹏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4万吨生物基环保纳米级新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新建,位于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大连路南侧、复元七路西侧,占地面积20009m2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本项目新建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购置不锈钢搅拌机、码垛生产线、钢带造粒机、包装机等设备,建设6条智能化生物基新材料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生物基环保纳米级新材料4万吨的生产规模。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6条生产线投料、包装工序粉尘分别经“集气罩+废气输送管线+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根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要求。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措施。加热搅拌过程中油脂等散发的少量异味及未经集气罩收集的少量粉尘,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保证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分区防渗防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应对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生产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降噪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处理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设备维护厂家更换后回收利用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理。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考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你单位须组织开展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事故防范应急设施、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并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七)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化粪池、危废间、电导热油炉区域及围堰等重点区域落实防渗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根据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例行监测。

)该项目运营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087t/a以内。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按规定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重新审核。如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更严格要求的,实行从严管理。

五、如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情形”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本批复自始自然作废。

2025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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