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5-00257
- 主题分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情况
- 发布机构:枣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时间:2025年02月2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5年02月25日
- 标 题:学习宣讲专篇—《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政策解读
- 效力状态:有效
学习宣讲专篇—《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政策解读
2025年2月11日,省应急厅出台了《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鲁应急发〔2025〕1号)(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正《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24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现行适用的《基准(2022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法定依据发生变化。
二、修订必要性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2024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行了细化量化,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正《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包容审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起草制定了《基准》。
三、起草过程
2024年6月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启动《基准》修订工作。
2024年11月8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先后征求了16市应急管理局意见,并于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2月9日在厅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4年11月25日,组织了专家论证,经充分讨论,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
2025年2月10日经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2月11日正式印发,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四、修订内容
(一)梳理修改法定依据。与《基准》(2022版)相比,《基准》增加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自由裁量内容,调整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删除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裁量内容。
(二)确定行政处罚事项。《基准》包括总则、裁量细则和轻微违法不罚清单三个部分,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要求,合并形成应急管理行政处罚事项337项。
(三)制定轻微不罚清单。结合“齐鲁安特”信息平台应用成效和我省执法实际,在应急管理部7项不罚清单基础上,增加了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安全警示标志等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内容,形成《山东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共制定9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四)调整自由裁量阶次。为便于裁量,我们将337项处罚事项划分为综合类、行政审批类等12大类,明确了每个处罚事项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采取分级原则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划分A、B、C、D等裁量阶次,337项处罚事项共包含971个裁量阶次。
(五)细化自由裁量幅度。为防止畸轻畸重处罚、随意裁量,每个阶次又细化为较轻(阶次幅度30%以下)、一般(阶次幅度30-70%之间)、较重(阶次幅度70%以上)3种情形,要求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载明情节较轻、较重的事实,综合判断971个裁量阶次的违法情节对应的情形后,再精准作出处罚决定。
(六)坚持过罚相当等原则。《基准》提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最高阶次处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清单,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七)特殊情形处理。一是强化事故企业惩戒,明确暂扣、吊销有关证件和暂停、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处罚的适用规则。二是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罚款金额幅度在1万元以内,以及不适宜划分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三是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发生修改或变化,未及时修订裁量基准的,可以参照原《基准》裁量比例确定罚款数额。四是不同阶次对应的情节并存时,适用从重情节对应的处罚阶次。从重与从轻并存时,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