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1436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1月2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1月21日
- 标 题:关于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的提醒告诫书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及槟榔制品作为食品销售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各食品经营者:
为规范槟榔及槟榔制品销售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对全区食品经营者告知如下:
一、国家卫健部门未批准槟榔为食品新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二、槟榔不得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或“食用”。
三、槟榔及槟榔制品不属于食品,食品经营者不得将槟榔制品按食品销售,不得将槟榔制品与食品混放销售,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食品经营区域应当与槟榔制品存放、销售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
四、网络食品销售者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将槟榔制品列入食品专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销售槟榔制品,不得使用美味、小吃、食材、滋补保健等与食品相关的词汇。平台方要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平台内经营者违法销售槟榔制品的行为。
请各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一是自行下架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及其制品;二是严禁将槟榔及其制品作为食品进行宣传诱导;三是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不得将槟榔及其制品与食品进行混放展示、销售、贮存;四是在店内显眼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槟榔”“槟榔制品不再作为食品销售,请大家谨慎购买槟榔制品”等警示标语;五是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槟榔及其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宣传和销售槟榔及其制品。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将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重点经营场所排查力度,加强线上线下监督检查,对误导消费者、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