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2-00180
- 主题分类: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时间:2021年12月0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12月03日
- 标 题:枣庄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枣庄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3 日常管理机构
2.4 应急机制启动
2.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3 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反应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通信与交通保障
6.3 法律保障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突发公共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枣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物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枣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转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应对体系。
1.5.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做好区、街两级预案衔接,发挥街道、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集中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加强宣教培训,做好应急演练,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局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成立高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办公室、社会事业局、纪委、财政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公室可以下设若干工作组,开展应对工作。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街道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具体领导和指挥。
2.2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研究确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二)领导、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管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五)向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4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启动应急机制。超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区党委、管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党委、管委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区党委、管委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要服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 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加强对检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检测质量。
3.2 预警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获得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在初步核实后,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始发地的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故,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故,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市性、全省性、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街道办事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2)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4.2.2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信息处理:收集、整理并及时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及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报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
4.2.3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救治与调查。
(2)组织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4.2.4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食品安全事故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4.2.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疾控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检测。
4.2.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相关部门
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种植、养殖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大、特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保健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保健食品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区旅游和服务业发展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行业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新闻宣传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报道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
区公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和处理工作。
区教育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
区纪委: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3 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结束后,各级职能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5.2 奖励
区政工部和有关部门对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5.3 责任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向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3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突发公共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枣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