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1279
- 主题分类:申报指南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4年09月24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09月24日
- 标 题:临时救助申报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临时救助申报指南
一、办事事项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各区(市)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家庭产生困难的有关事实证明材料、签署申请临时救助救助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街道受理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拟批准公示、街道审批、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备案、社会化发放。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2:0 下午13:30—17:30
七、地点
各街道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八、联系方式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工作组:0632-8620529
兴仁街道民政办:0632-8693385
兴城街道民政办:0632-8673024
张范街道民政办:0632-461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