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4-00865
  • 主题分类: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4年06月24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6月24日
  • 标  题:枣庄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明白纸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明白纸

    一、创业扶持对象

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创业贷款贴息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给予最长3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2、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给予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

3、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三、创业贷款办理

1、经办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恒丰银行在区(市)的营业网点。

2、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市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3、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退役军人在枣庄市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

(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第(1)(2)条,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3)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4)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4、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程序办理。

5、办理程序。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复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对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 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交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四、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 (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区(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体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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