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3-00009
- 主题分类: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公司
- 成文时间:2023年03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3月20日
- 标 题:【简明问答】:枣庄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公司解读 《关于印发<互联网小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简明问答】:枣庄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公司解读 《关于印发<互联网小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公司解读 《关于印发<互联网小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问:《办法》制定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为规范互联网小镇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运营,以点带面助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力支撑全区科技创新突破三年行动,枣庄智汇互联网小镇管理有限公司结合市区相关部门意见,起草《办法》。
2、问:文件起草包括哪些过程呢?
答:在公司相关人员走访市区主管部门,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座谈交流,赴国内先进地区孵化器考察学习,在征求市区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后,起草《办法》。并经区党工委研究决定,予以印发。
3、问:文件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答:《办法》包含企业入孵条件,在孵企业可享受的支持政策,以及孵化器管理程序。其中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应符合我市“6+3”现代产业体系、我区“锂光医智大”产业体系或者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及能带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在孵企业房屋使用费为按300元/平方米/年;大学生、返乡人员、退役军人等创业者可免费享受最长1年的创业工位使用期;在孵企业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个月内手续办理齐全、正常办公,且实际办公人员5人以上(以连续缴存3个月社保关系为准)的,给予免除3个月房屋使用费;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的,给予免除6个月房屋使用费;初次认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免除24个月房屋使用费;经培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给予免除3年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费,免除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为互联网小镇孵化器基础配套服务的,可免除最长3年的房屋使用费;在孵企业前三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值税、所得税)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值税、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政策等。
政策解读部门: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公司
首席解读顾问:郭凯
政策咨询电话:0632-8993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