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集团、运营公司: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高新区行政审批工作,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无缝衔接,优化审批监管协调联动机制,按照省、市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高新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负责集中审批的政府工作部门。监管部门是指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工作部署,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下放、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一窗受理”模式, 全面落实“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出件”工作机制。
第十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 对核准过程进行全面、系统、规范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批,应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承担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勘验、评审等事中监管工作,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许可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推动“互联网+监管”平台应用,积极运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强化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监管的智慧化水平。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 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应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监管缺失、监管不当等行为的发生,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章 审管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 健全行政审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行政审批与监管工作,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工作规则及成员名单另行下发。
第二十条 建立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规范审管衔接备忘录。
(一)审批信息推送
1.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2.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含事项名称、许可文(编)号、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许可日期、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容缺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信息。
(二)监管信息推送
1.监管部门应将相关的监管信息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
2.监管部门推送的监管信息应当包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业务培训信息、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的信息。
监管部门认为应当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应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衔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和承诺材料清单,并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审批标准和程序。
对核心要件齐全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法定条件和标准、承诺内容、监管方式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实行“容缺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及承诺材料信息推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监管,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事项,申请人不能兑现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届满1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处理,并将信息推送给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行政审批踏勘评审配合机制。踏勘评审分为独立踏勘评审、联合踏勘评审、委托踏勘评审三种形式。
(一)独立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独立组织实施。
(二)联合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参与实施。
(三)委托踏勘评审: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部门应与监管部门共同制定联合踏勘评审事项目录。对需联合踏勘评审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至少提前1 个工作日与监管部门对接,监管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业务沟通函询机制。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业务沟通可采取函询方式,对存在疑问的行业规划、政策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等进行沟通咨询,受询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审核意见要求申请人整改的,申请人整改完成并经监管部门核验合格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