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枣庄高新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自: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时间:2021-05-31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集团、运营公司:

《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枣庄高新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30日




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7号)及《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21〕4号)要求,2021年在全区实施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事项与重点环节,围绕企业开办、准营、运营、退出等阶段和个人出生、教育、工作、养老等阶段,对标全国最佳实践,以场景应用驱动服务创新,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着力构建政务服务新模式。2021年6月底前,以事项为基础优化场景集成服务,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9月底前,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爱山东•枣庄”掌上服务等平台设置枣庄政务服务专区,线上实现“一网通办”,线下实行“一窗受理”;12月底前,完成高频事项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

二、工作原则

(一)推进“极简办”。提升办事平台功能,发挥数据支撑作用,通过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打造最优办事流程,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办事方式便捷化、办事过程极简化。

(二)深化“集成办”。通过业务整合、流程再造、数据共享,深入推进“一网通办”“一窗受理”,拓展延伸“一链办理”,推动更多关联事项集成办理。

(三)推行“全域办”。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点服务便利化、跨域服务通办化,推动更多事项就近可办、全程网办、全省通办。

三、重点任务

(一)规范管理政务服务事项。积极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5月底前,有关部门围绕“双全双百”事项清单,主动寻标对标,对本系统本领域有关事项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事项要素实施同源管理和动态调整。推进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归档全程电子化,实现更多高频事项“不见面办理”。推动申请材料、审查要点标准化、可量化,12月底前,实现更多事项“秒批秒办”“无感审批”。(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相关部门负责)

(二)打造集成服务场景。按照全省统一部署,6月底前,根据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场景划分,各牵头部门积极与市对口部门协调沟通,全面梳理各场景相关事项链条,与市级协同统一最优服务标准,开展“事项联办”和“一链办理”主题式服务,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不断扩大“一链办理”服务范围,满足企业和群众多种应用场景的办事需求。(责任分工见附件1、2)

(三)制定标准化工作规范。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服务标准,对各种无法律依据的要件和兜底条款进行全面清理,推权入笼,再造流程,实现事项办理全流程标准化运作。各牵头部门组织各协同部门,优化服务流程,按照全省统一的标准,7月底前编制完成工作规范和“零基础”标准化办事指南,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责任分工见附件1、2)

(四)提升数据共享应用成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建立以场景应用授权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机制,有关部门针对具备条件的关联事项,梳理事项数据需求,6月底前建立数据共享应用清单;12月底前按照清单需求,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推动国家部委、省市数据资源跨级共享应用,实现事项办理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支撑政务服务流程和功能优化。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材料原件。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要求,建立企业和个人的全生命周期数字档案,为政策推送、精准服务、高效监管等提供支撑,逐步实现全区政务服务事项业务数据统汇统管。(区党政综合办公室牵头,区相关部门配合)

(五)线上线下一体化推进。优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 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规范,9月底前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爱山东•枣庄”掌上服务等平台设置服务专区,线上实现“一网通办”,线下实行“一窗受理”。12月底前在区政务服务大厅、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设置相关事项办事窗口,完善帮办代办机制,提升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服务能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方位服务。(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相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细化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推进措施; 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本部门本领域政务服务“双全双百” 事项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支持力度,抓好任务落实。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统筹协调,组织编制“双全双百”事项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时间表、路线图,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强化氛围营造。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大对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的知晓度、参与度,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根据流程优化和办事需求,及时扩展充实“双全双百”事项清单,探索推出更多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场景,强化宣传和应用,形成持续迭代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强化督导检查。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加强督促调度,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对流程优化、集成办理、规范编制、平台建设、数据共享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加强评价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为科学施策、改进决策提供支撑;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倒逼政府部门深化改革、改进服务。各街道、各部门相关工作落实和服务评价情况将纳入全区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

附件:1.企业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2.个人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附件1:

企业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序号

阶段

场景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市级牵头部门

市级协同部门

区级牵头部门

区协同部门

1

1

企业开办

1.1

企业开办

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分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2

公章刻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3

涉税办理

其他

市税务局

区税务局

4

2

企业准营

2.1

生产许可办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行政审批局


区国土住建局

5

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6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分局

7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市消防救援支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8

食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9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序号

阶段

场景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市级牵头部门

市级协同部门

区级牵头部门

区协同部门

10

2企业准营

2.2经营许可办理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审批服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1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


1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1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市审批服务局

市商务局

区投资促进局

14

3

企业运营


3.1员工保障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单位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5

3.2

纳税服务

纳税人资格信息报告(一般纳税人登记等事项)

其他

市税务局


区税务局


16

纳税人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等事项)

其他



17

发票管理

其他



18

纳税申报(各项税费)

其他



19

税收优惠

其他



20

出口退(免)税

其他



21

3.3

财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行政确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抵押权登记

行政确认



22

股权出质登记

行政确认

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23

3.4扶持补贴

创业补贴服务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公共服务



序号

阶段

场景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市级牵头部门

市级协同部门

区级牵头部门

区协同部门

24

3.企业、—运营

3.4扶持补贴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残联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市科技局

区科技局

26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公共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27

4

投资建设

4.1

投资立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区行政审批局


区经发局

28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发展改革委

区经发局

29

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市发展改革委

区经发局

3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市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分局

32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分局

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乡水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4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市城乡水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5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3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37

4

投资建设

4.2

规划许可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行政许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区国土住建局

3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区国土住建局

3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局

区国土住建局

40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行政确认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序号

阶段

场景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市级牵头部门

市级协同部门

区级牵头部门

区协同部门

41

4

投资建设

4.3

施工许可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其他

市审批服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行政审批局

区国土住建局

4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区国土住建局

43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区国土住建局

4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市城市管理局

区综合执法局

4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市城乡水务局

区国土住建局

4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区国土住建局

47

4.4

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行政确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行政审批局


区国土住建局

48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人防办

区国土住建局

49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区国土住建局

50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区国土住建局

5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审批服务局

区国土住建局

52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审批服务局

区国土住建局

53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批服务局、市城乡水务局、枣庄供电公司

区国土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供电公司

5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其他

市城乡水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序号

阶段

场景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市级牵头部门

市级协同部门

区级牵头部门

区协同部门

55

4

投资建设

4.5

市政公用

供水报装

其他

市审批服务局

市城乡水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56

供电报装

其他

枣庄供电公司、市能源局

区经发局、高新区供电公司

57

燃气报装

其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国土住建局

58

热力报装

其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国土住建局

59

通信报装

其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经发局

60

5

企业变更

5.1

企业变更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分公司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61

6

企业退出

6.1

企业注销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分公司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62

6

企业退出

6.1

企业注销

税务注销(清税申报)

其他行政权力

市审批服务局

市税务局

区税务局


附件2:

个人全生命周期事项清单及责任分工

序号

阶段

场景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市级牵头部门

市级协同部门

区级牵头部门

区协同部门

1

1出生

1.1出生

户口登记(出生登记)

行政确认

市卫健委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2

居民身份证签发

行政确认

市公安局


3

2教育


2.1入学

户口迁移(大中专学校招生迁移)

行政确认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4

2.2毕业

毕业生网签协议

其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5

毕业生录入协议

其他



6

毕业生解除就业信息

其他



7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

其他



8

户口迁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迁移)

行政确认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9

3退役

3.1

退役

退役军人报到登记

其他

市退役军人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0

户口登记(退出现役落户)

行政确认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11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行政给付



12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

公共服务



13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1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行政确认



15

4工作

4.1职业资格

执业药师注册

行政许可

市审批服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6

4.2

人才引进

高层次人才服务

“山东惠才卡”办理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人才服务保障凭证办理(县级)

其他



序号

阶段

场景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市级牵头部门

市级协同部门

区级牵头部门

区协同部门

17

4.工作

4.3社会保障

流动人员人事管理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

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借(查)阅

公共服务



18

4

工作

4.4

失业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19

5

置业

5.1

购置新房

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其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国土住建局


20

契税申报

其他

市税务局

区税务局

21

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

行政确认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一个人)

行政确认



抵押权登记

行政确认



序号

阶段

场景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市级牵头部门

市级协同部门

区级牵头部门

区协同部门

22

5

置业

5.2

购置二手房

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其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3

房产交易纳税申报

其他

市税务局

区税务局

24

不动产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一个人)

行政确认





抵押权登记

行政确认



25

5.3租赁住房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国土住建局


26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27

5.4建设农村房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其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28

6出行


6.1交通


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区交警大队


29

交通违法处理

其他



30

交通罚款缴纳

其他



31

7婚育

7.1

婚育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行政确认

市民政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2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行政确认



33

生育登记

公共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


34

8救助

8.1残疾人救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行政给付

市残联

市民政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序号

阶段

场景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市级牵头部门

市级协同部门

区级牵头部门

区协同部门

35

8救助

8.1残疾人救助

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山东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

公共服务

市残联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山东省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康复救助

公共服务



山东省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康复救助

公共服务



3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市民政局


37

8救助

8.2

困难人员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市民政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8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行政给付



39

临时救助给付

行政给付



40

经济困难老人经济补贴

行政给付



41

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2

9养老

9.1

养老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3

高龄津贴发放

公共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


44

10身后

10.1继承

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申领

公共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枣庄高新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 和“全省通办”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我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工作,有效解决企业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4 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2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总结2020年我区“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经验和做法,围绕高频重点领域,按照省、市推出107项“全省通办”事项,2021年6月底前实现落地;2021年年底前,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全省通办”,:34项“跨省通办”事项在我区落地;同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推进新一批(4项)“跨省通办”事项尽快落实。创新政务服务供给模式,围绕便民利企的高频领域和异地办事需求,推出更多“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事项。

二、重点任务

(一)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各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工作要求,全面认领通办事项,主动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沟通对接,明确事项的业务标准、办理模式、推进路径等;推动更多事项实现“全程网办”,明确“异地代收代办”和“多地联办”事项“收受分离”职责分工,优化整合业务流程;按照“全省通办”事项业务模式服务标准,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操作流程,提升事项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推动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区相关部门负责;2021年5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平台数据支撑。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加强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类政务服务系统的对接融合。按照国家标准规范,优化完善“一网通办”总门户和移动端服务通办专区,不断丰富专区服务内容,推动更多通办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相关部门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提升线下大厅办事能力。区政务服务大厅和有关专业大厅要完善“通办”专窗设置,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可延伸到街道、村(社区) 和园区。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完善帮办代办和协调联动机制,提供线上线下申报指导、异地帮办代办、远程视频会商收件、身份核验、材料寄递等服务。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化办事渠道,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相关部门负责;2021年6月底前完成)

(四)全面深化“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通办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网上服务。充分运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视频核验、双向物流、网上缴费等方式,推动更多事项全程网办,让企业和群众零跑腿、办成事。(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牵头,区相关部门负责;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五)大力拓展“代收代办”。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在不改变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申请人可在线下通办专窗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寄递或系统转送至业务属地完成审批和办理,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在街道或村(社区)和园区推广上述做法。(区相关部门负责;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六)不断优化“多地联办”。以“一次办好”为目标,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事项,建立多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办理流程和责任,做到“一地受理申请,多地协同办理”,相关申请和档案材料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区相关部门负责;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事项协同办理、问题处置和责任追溯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工作,组织认领和梳理事项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建立工作台账,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牵头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对上做好对接、对下做好指导。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和政务服务大厅等做好“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 的政策汇聚、宣传解读、服务推广和精准推送。政务服务大厅要主动推介,及时公开工作进展及成效,积极引导企业群众通过各类通办渠道便捷办事。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三)强化监督评价。“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工作开展情况已纳入省、市政务服务有关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要同步推进“好差评”工作, 完善“跨省通办”“全省通办”相关指标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公开,评价数据全量、实时上传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附件1:国家“跨省通办”事项任务分工

附件2:2021年6月底前实现“全省通办”事项清单


附件1

国家“跨省通办”事项任务分工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市级牵头单位

市级配合单位

区级牵头单位

区级配合单位

一、2021年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34项)

1

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符合条件的,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2

开具户籍类证明

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证明,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3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公安分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

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公安分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市级牵头单位

市级配合单位

区级牵头单位

区级配合单位

5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大中专毕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公安分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6

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配偶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区公安分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

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

申请人因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区公安分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8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民政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民政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市级牵头单位

市级配合单位

区级牵头单位

区级配合单位

1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

申请人可向人事档案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转递,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2

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商品房预售、抵押涉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受商品房所在地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国土住建局

区公安分局、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区政法委、区行政审批局

1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区国土住建局

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局

14

不动产抵押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受不动产登记地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区国土住建局

区公安分局、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区行政审批局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市级牵头单位

市级配合单位

区级牵头单位

区级配合单位

15

测绘作业证办理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不受测绘作业地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16

新设探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新设探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17

探矿权保留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探矿权保留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18

探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19

探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20

探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探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21

新设采矿权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新设采矿权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22

采矿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市级牵头单位

市级配合单位

区级牵头单位

区级配合单位

23

采矿权抵押备案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24

采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25

采矿权注销登记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26

测绘成果目录汇交

汇交人可网上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27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受地域限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区国土住建局


28

生育登记(一孩/二孩)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生育登记(一孩/二孩),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29

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再生育审批(三孩及以上),不受户籍地限制(西藏的完成时间可适当延后)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市级牵头单位

市级配合单位

区级牵头单位

区级配合单位

30

医疗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发布医疗广告,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31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3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3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34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认证,不受地域限制

市残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二、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4项)

序号

“跨省通办”事项

应用场景

市级牵头单位

市级配合单位

区级牵头单位

区级配合单位

1

新生儿入户

申请人可异地向新生儿(其父母为境内人士,父母同民族,婚内、境内生育小孩,父母非集体户,且随父亲或母亲报出生)出生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受父母户籍地限制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2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的除外)

申请人可异地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线下取指纹和拍照,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3

结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

离婚登记

申请人可在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受户籍地限制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注: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可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附件2


2021年6月底前实现“全省通办”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行使层级

业务模式

市级牵头单位

区级牵头单位

1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公共服务

个人

省市县

异地代收代办

市公安局

区公安分局

2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4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5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6

对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个人

异地代收代办

市民政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7

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

公共服务

个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8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其他权力

个人/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商务局

区投资促进局

9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0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行使层级

业务模式

市级牵头单位

区级牵头单位

11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2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3

撤销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4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5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6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7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8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个人/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19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个人/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20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个人/法人

市县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局

21

食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其他权力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市场监管局

区行政审批局

22

人防丙级监理资质申请审批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23

人防丙级监理资质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24

人防丙级监理资质延续审批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服务对象

行使层级

业务模式

市级牵头单位

区级牵头单位

25

人防专业资质企业信息查询

公共服务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26

人防乙级监理资质申请审批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27

人防乙级监理资质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28

人防乙级监理资质延续审批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29

人防乙级设计资质申请审批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30

人防乙级设计资质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31

人防乙级设计资质延续审批

行政许可

法人

省市县

全程网办

市人防办

区行政审批局

32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法人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法人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人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5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办理

其他权力

法人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6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

其他权力

法人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37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其他权力

法人

全程网办

市审批服务局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注: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可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省通办”。


政策解读链接: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解读《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解读《枣庄高新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实施方案》

枣庄高新区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枣庄高新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