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标准】枣庄市简化水气暖报装专项行动方案

来自:国土住建局 时间:2024-05-17

  为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迎查督查工作方案》(枣办发电〔2018〕14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我市水气暖报装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规范与企业经营、项目建设、居民使用等密切相关的水气暖报装服务事项,实施全流程优化,简化办理手续,压缩办理时间,共享要件资料,推行“一站式”服务,实现“一次办好”目标,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努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便利度、快捷度、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简化水气暖报装的主要任务是“两压、一精、一优”,即:压缩报装时限,压减申请材料,精简审批事项,优化报装流程。
  (一)压缩报装时限。城市供水企业受理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方案设计、验收通水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供气企业受理申请后,开展现场勘查、方案设计、验收通气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8个工作日;供热企业受理申请后,开展勘查现场、方案设计、验收通暖等环节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水气暖单项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出具合格意见。以上时间不包括合同签订、施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无法控制时间。
  (二)压减申请材料。按照“减无可减”原则,统一、规范水气暖报装所需申请材料,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不得向申请人提出没有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或资料要求。推行容缺受理制度,不影响项目合法性、技术可靠性的材料,允许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逐步整合各类电子政务平台资源,推进后台数据互通共享,可由相关部门提供或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自行查询的,不再由申请人提供。
  (三)精简审批事项。水气暖报装工作中,国家、省、市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有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或取消。水气暖接入工程如需办理挖掘城市道路或砍伐城市树木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可在完成方案设计后即向审批部门提出。各区(市)城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推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容缺受理,材料齐全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优化报装流程。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提前介入,实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水气暖等多图联审。同时,将水气暖报装服务关口前移到获得施工许可后,水气暖设施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建立网上服务系统,成立集用户申请、咨询、费用收缴于一体的客服中心,做好申报资料范本、共性问题解答等基础性工作,提高报装申请一次性成功率,具备条件的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各区(市)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水气暖报装窗口,实现“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市汇泉供水公司在市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供水报装窗口。
  三、报装程序
  (一)报装申请
  申请人申请材料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完善的材料内容。
  (二)现场勘查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在受理报装申请后,及时组织完成现场勘查,详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技术对接。
  (三)签订协议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与申请人就设计方案达成一致后,双方应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进度、开通时间、费用支付以及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事项。
  (四)方案设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在现场勘查结束后,按时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交由申请人确认。
  (五)工程施工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优化内部协同工作机制,提前储备相关材料设备,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施工队伍,严格按协议(合同)约定节点进场施工。
  (六)竣工验收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和申请人应在施工完毕后,按照投资建设责任进行单项竣工验收。
  (七)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意见,及时办理水、气或热源开通手续,告知申请人维修电话、使用收费标准和交费方式,保证申请人能够按协议约定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枣庄市简化水气暖报装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水气暖报装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区(市)都要加强对简化水气暖报装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区(市)水气暖报装事项都要入驻属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区(市)水气暖报装入驻当地审批大厅工作。各区(市)政府是本区(市)范围内简化水气暖报装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简化水气暖报装行动指挥协调机制,统筹组织、推进辖区内的简化水气暖报装行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实施方案,列明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和工作标准,根据报装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细化明确方案设计期限要求。住建、城管、水利等部门要做好涉及本部门的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搞好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按职责督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抓好落实,并对服务质量、时限等进行监督。
城市供水、供气和供热企业对简化报装、优化服务承担企业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责任,细化本单位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有关要求执行到位。
  (三)加强业务指导。在水气暖报装工作中,要坚决避免、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对存在的卡脖子、时间长、难办理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督导专营企业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解决。申请人和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在设计方案、协议(合同)等方面存在分歧或不能达成一致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指导、调解。
  (四)加强人员培训监督。对报装、安装、抄表、收费、热线等岗位服务人员,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学习行业服务规范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技能。将服务情况纳入班组、个人考核事项,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批评教育、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落实简化水气暖报装不作为、慢作为或假作为的,应按有关规定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领导责任。
  (五)加大协调力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要全面建立服务承诺制度,通过网络、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所需资料、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加大有关政策、标准、流程等宣传力度,视情况提前介入有关项目建设,提前告知注意事项,进行跟踪服务。设立抢修和服务热线,定期开展用户回访、征求意见等活动,对于用户反映的问题,按照服务承诺和行业服务规范进行处理,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向用户解释说明原因。各区(市)应按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和使用范围,保障配套费用于专业设施设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