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0/2022-1544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 2017-03-23 | 发布日期 | 2017-03-23 |
发文机关 | 枣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枣高管发〔2017〕8号 | 有效性 | 失效 |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枣庄高新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分方案》的批复
枣高管发〔201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
《全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已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枣庄高新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
枣庄高新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一)兴仁街道东谷山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张范街道甘霖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张范街道黑石岭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四)张范街道横山口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五)张范街道小香城村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米,西至取水井西30米,南至取水井南30米,北至取水井北3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二级保护区:东至取水井东300米,西至取水井西300米,南至取水井南300米,北至取水井北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1、兴仁街道西谷山村取水经周边30米范围为保护区。
2、兴城街道南山寨村取水井周边30米范围为保护区。
三、保护措施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垃圾、粪便、油类和易溶、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四)禁止破坏饮用水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五)禁止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植物;
(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七)禁止建设饭店、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等设施;
(八)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九)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十)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由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整治,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纠正。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工作,区管委会成立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经发局、财政局、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城管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社会事业局负责农村水源地下水质动态的监测和发布,搞好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优化配置、科学调度城乡水资源,保障农村供水水量供应;协同属地政府做好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发展和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涵养林地植被保护管理。环保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止农村饮用水源地遭受污染,制定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在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城管局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粪便、垃圾处理场站。公安分局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安监局负责对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经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管理部门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布局,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及各项政策。各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民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做好区域内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工作,支持配合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附件:枣庄高新区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枣庄高新区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韩耀辉 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田家增 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成 员:张忠良 区财政局局长
袁现旺 区建设局局长
梁家民 区社会事业局局长
李桂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士元 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陈秀春 区建设局副局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
崔玉红 区社会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环保局局长
郭 凯 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安监局局长
周一鸣 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郭 勇 区国土分局局长
刘 华 区规划分局局长
梁会川 兴仁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彭 韬 兴城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忠来 张范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崔玉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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