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0/2022-15504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2-05-17 发布日期 2022-05-17
发文机关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枣高管办字〔2022〕5号 有效性 有效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枣高管办字〔202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枣庄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枣庄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枣庄高新区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枣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高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部门“三定”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枣庄高新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风险评估

水旱灾害在自然灾害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发生最为频繁,涉及面最广泛。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频发多发,水旱灾害呈现愈演愈裂之势。我区地势是东南部为东西走向的低山丘陵、北部为山前冲击平原。中部是南北走向的低山丘陵,平缓向东西两方延伸。地貌类型繁多,主要有山前冲积平原和低山丘陵两种地貌类型。地形复杂,山丘起伏,共大小山头32个,一般地形高度在40-200米,圣土山为群山之首,海拔高度376米。小流域共9处,较大的河流3条、流域面积最大的为蟠龙河,流域面积234.8平方公里。全区共有4条河道,7座小型水库、5座塘坝、480眼机电井。全区共有水库7座,均为小二型水库,塘坝2座。总库容233.4m3。

我区的汛期自6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特别是7、8两个月份,降雨量约占全年降雨量的60%以上,且极易发生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是我区历年来防汛的关键时期。

1.5 灾害分级

水旱灾害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1 一般(Ⅳ级)水旱灾害

未达到较大及以上标准的水旱灾害为一般水旱灾害。

1.5.2 较大(Ⅲ级)水旱灾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旱灾害:

(1)除骨干河流外的其他主要河流干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重点塘坝发生垮坝或小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高速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道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区农业旱情受旱面积达31%-50%,城市干旱缺水率达11%-20%,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达21%-30%。

1.5.3 重大(Ⅱ级)水旱灾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旱灾害:

(1)骨干河流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多个镇街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3)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中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4)洪水造成高速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区农业旱情受旱面积达51%-80%,城市干旱缺水率达21%-30%,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达31%-40%。

1.5.4 特别重大(Ⅰ级)水旱灾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1)骨干河流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2)街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高速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全区农业旱情受旱面积大于80%,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30%,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大于40%。

1.6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分行业、分部门管理;依法规范,防汛抗旱并重;以防为主,属地管理为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各街道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相关行业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可视情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枣庄高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指挥部在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分别设立水旱灾害防御办公室、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

2.1.1 枣庄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指由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城乡水务工作的区领导和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任常务副指挥,区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国土住建局局长、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综合执法局局长、公安分局党委委员、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任副指挥,应急管理局分管同志任秘书长。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区应急管理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国土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建设集团、财金集团、产业东区、产业西区、产业中区、大数据产业园、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街道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专家为指挥部成员。

2.1.2 区防指职责

(1)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督促检查各街道、各行业部门、各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及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

(3)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气象态势,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汛期旱情风险评估工作,根据相关行业部门提请,适时发布(解除)预警、启动(终止)应急响应;

(4)决策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台风、龙卷风等极端恶劣性天气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应急、水利、城管、自然资源、住建、气象、水文、海洋、市政等方面的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组织指挥一般水旱灾害的防范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级别水旱灾害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部门给予支持;

(7)做好专项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建设、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协调、调动防汛抗旱应急资源,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处置,派遣专家及抢险指导人员赶赴现场;

(8)指导协调各街道、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做好防汛抗旱的应对处置工作;

(9)承担市防指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总体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加强防范措施,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枣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枣庄市防指)和区党工委、管委会一系列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区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重要工作的综合协调。

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表彰、奖励在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和建设,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等生产组织和协助征调。指导工业做好行业防汛和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抗洪救灾的粮食供应,保证灾区群众生活粮的需求。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救灾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

国土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企业防汛工作。

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城乡居民、交通运输企业、农业林业、渔业养殖业、教育体育、应急救助、卫生健康、气象水文、人防等行业和人员做好防汛抗旱和山洪防御工作。负责全区雨水情和旱情的监测预警、水工程和应急水源的调度运用、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支撑和节约用水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负责防汛抗旱的卫生医疗和防疫保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承担城市防汛职能,负责指导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负责做好汛期城区市政基础设施修缮与维护工作;汛期加强城区各公共绿地的管理,加强城区绿化工程排水设施建设,保证排水畅通;做好城区灾后清扫保洁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交警大队根据汛情需要,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的紧急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区消防救援大队随时做好防汛应急救援准备,按照区防指指令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高新区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网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部门指令发布、洪水调度、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等电力供应。

区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传递防汛抗旱通信信息,保障防洪抗旱工程通信畅通,确保防汛抗旱信息及时传递和预警预报信息的发布工作。

区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做好本集团及帮包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

区建设集团公司负责做好本集团及帮包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

各运营公司、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公司负责做好本公司及帮包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

2.1.4 区防指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区防指常设办事机构为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防指办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省防总、市防指、区防指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党工委、管委会的指示;

(2)承办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部门职责开展防汛抗旱应对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各行业、各部门防汛抗旱工作措施及制度的落实;

(3)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对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修编、演练与评估;

(4)督促、检查、指导指挥部办公室所属及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

(6)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建议;

(7)负责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指导、协调各街道、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等应对工作;

(8)负责组建专家组,由城管(水务)、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海洋、气象、水文、市政等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气象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雨情、水情、工情等进行防汛会商。

2.2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监督、协调、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并配合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抢险救援、人员疏散、灾民安置、医疗救护、交通管制、后勤保障、灾情调查、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各镇街。

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在同级防指的领导下,做好自身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并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统一联动、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应急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增减。

2.4 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等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权限,编制水旱灾害防治、城镇排水防涝、重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物资保障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在编制有关规划时,将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纳入规划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以及水利薄弱环节和涝灾严重城镇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汛期前应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对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进行除险加固,落实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做好蓄水保水增水工作。

3.1.1组织准备。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各级防指要落实并逐级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水库、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落实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防汛责任。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3.1.2制度准备。各级防指应健全完善防汛抗旱工作规则、会商制度等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分工,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健全完善防汛抗旱责任监督机制,建立考核评估等制度,对因责任制不落实、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1.3规划及工程准备。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等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权限,编制水旱灾害防治、城镇排水防涝、重大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应急物资保障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在编制有关规划时,将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纳入规划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划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以及水利薄弱环节和涝灾严重城镇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汛期前应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对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进行除险加固,落实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在确保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做好蓄水保水增水工作。

3.1.4预案准备。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城区防洪应急预案、洪水预报方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和部门、行业防汛抗旱预案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1.5物料准备。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各级防指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关于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按照分级、分部门、分行业负责的原则,工程管理单位和各街道要按照水利部颁发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要求,储备足额的防汛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足够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3.1.6队伍准备。区管委会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

各级防指要加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水旱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各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3.1.7转移安置准备。区管委会全面负责、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领域)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区管委会安排、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民政领域)指导,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经济发展、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财政金融、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3.1.8资金准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防汛抗旱工作所需经费。

财政金融、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支持等工作,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财政金融部门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管理。

3.1.9救灾救助准备。区管委会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1.10交通运输保障准备。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公路、交通)、各街道及时调配抢险救灾车辆,优先保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通行,保证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水上搜救等有关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准备工作。

3.1.11通信准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信息畅通保障各项准备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调配应急通信车、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3.1.12电力保障准备。供电企业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为用电重点保障单位提供电力,保障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重要通信抢修现场及其他抢险救灾重点单位的电力供应。

3.1.13供水保障准备。供水企业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保障医院、学校、通信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3.1.14能源保障准备。经济发展部门和相关能源企业组织做好油、气、电等能源安全维护、供需调配等工作,确保防汛抗旱期间油气等能源正常供应。

3.1.15治安保障准备。公安部门做好治安各项保障准备工作,紧急情况时,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及交通管制等工作,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3.1.16市场秩序保障准备。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做好市场管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3.1.17卫生防疫保障准备。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做好灾区疾病防治、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人员、药品、设备调配等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技术指导、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1.18防汛抗旱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整改方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防指根据当地防汛抗旱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等风险源的排查梳理,分类施策,落实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并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督促各街道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整改工作,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2 监测预测

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气象、水文、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国土住建局(自然资源)按照职责做好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墒情等方面的监测预报,及时将监测信息报送同级防指。

3.2.1 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和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土壤墒情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水文信息由市防指协调。

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时,水文信息应按每4小时一次加密测报;当预测接近保证水位时,重要站点应按每2小时一次测报,必要时应随时测报。

当发生特大暴雨时,应增加报送次数。当溃坝决口以及河道洪水达到历史前3位或断流时,应及时向区防指报送信息。

土壤墒情实行旬报制,逢1报送;出现旱情时,每5天报送;旱情严重时,实行日报制。

3.2.2 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等);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发生险情,应在发生后2小时内将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准确信息报送区防指,区防指在险情发生后4小时内报区管委会和枣庄市防指。

3.2.3 洪涝及旱灾信息

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洪涝、旱灾动态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核实后立即上报。出现重大灾情的街道防指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区管委会和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防汛抗旱预警是针对暴雨、洪水、台风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有预警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加强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预测预报预警水平,加强与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及时向区防指报送预警信息。

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气象、城乡水务、水文)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当地有关部门要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3.3.2 部门(单位)预警

(1)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领域);负责发布山洪预警、重要河湖、重要水利工程等水情预警、水利工程安全预警和干旱预警信息(城乡水务领域);负责向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农业农村领域);负责发布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安全提示信息(文化和旅游领域)。

(2)国土住建局负责发布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自然资源领域)。

(3)综合执法局负责发布城区易涝区、城区道路等预警信息。

(4)党群工作部负责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宣传领域)。

(5)经济发展局组织通信企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6)其他有预警职责的单位,依法依规做好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工作。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告突发汛情、险情的义务。

3.3.3 区防指预警

区防指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和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按有关程序发布和解除预警。

Ⅳ级预警发布和解除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批,Ⅲ级预警发布和解除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批,Ⅱ级预警发布和解除由区防指常务指挥签批,Ⅰ级预警发布和解除由区防指指挥签批。

枣庄高新区防汛预警启动标准


指标与标准

一般(Ⅳ级)

①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②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

③城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

④城区道路积水,有部分房屋进水。

较重(Ⅲ级)

①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②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

③城区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严重(Ⅱ级)

①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②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

③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水位,可能造成城区受淹;

④南四湖有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堤,严重影响城市安全。

特别严重 (Ⅰ级)

①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mm以上,或者已达10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3.4 预警行动

(1)预警范围涉及的各级防指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2)预警范围内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照责任分工赴一线组织、协调、指导、指挥工作,根据预案做好防汛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避险工作。重点防汛部位抢险人员集结待命,根据调度指令开展抢险救援。有关物资储备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和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按照调用指令,快速及时运抵调运目的区域。

(3)预警范围内的区、街道防指根据水情、工情、险情安排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队伍,做好防洪调度、转移避险、巡堤查险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4)预警范围涉及的有关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按有关规定对各类防洪工程监控巡查,按照预案加强工程实时调度,根据洪水、险情等事态发展,加密工程巡查频次,发现险情及时报告、预警和处置。

(5)区防指组织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抗旱有关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区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6)区防指组织成立防汛抗旱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协同作战,掌握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和各部门工作动态信息,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派出督导组赴预警范围内有关街道指导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加强新闻宣传,通报有关情况,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7)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区防指的统一部署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本行业加强分析研判,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加密频次向区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视情派出督导组赴一线检查督导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8)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加强水情监测预报预警,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有关防指。

(9)应急、消防、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经发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援力量和物资调用准备,必要时提前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

(10)各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队伍严阵以待,按照调度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1)区防指视改善情况,提请市防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及时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12)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3.3.5 预警变更

预警期间,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气象预警级别的变更(升级或降级)信息,及时组织专家会商,进行防汛抗旱预警信息的变更并发布;审批、发布程序和权限及途径与预警发布相同。

3.3.6 预警解除

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气象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提出预警解除并发布;审批、发布程序和权限及途径与预警发布相同。

4 预警响应

区防指根据防汛、抗旱、防台风形势变化,经会商研究后,向区防指领导提出响应启动或等级调整建议,由区防指领导按照程序签发启动或调整。

防汛(防台风)、抗旱Ⅳ级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防汛(防台风)、抗旱Ⅲ级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防汛(防台风)、抗旱Ⅱ级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防汛(防台风)、抗旱I级响应:区防指指挥签发。

4.1 Ⅳ级应急响应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2个以上街道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2)10年(不含)一遇以下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塘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2个以上街道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预报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登陆或影响我区;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6)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4.1.2 Ⅳ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区防指有关成员、专家参加。

(2)发出防御通知,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防御措施。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

(4)区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

(5)加强水利工程调度。

(6)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7)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按照兵力调用程序,协调人民解放军驻地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受灾地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0)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区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相关街道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有关预案(方案)调度防洪工程,加强工程巡查,组织抢险、适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加强抗旱水源调度,或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防指。

4.2 Ⅲ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2个以上街道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2)1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小型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2个以上街道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预报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省沿海;市气象部门发布或变更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6)其他需要发布Ⅳ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Ⅲ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区防指有关成员、专家参加。

(2)发出防御通知,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防御措施。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协调有关街道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4)区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

(5)加强水利工程调度,必要时统一调度水利工程。

(6)区防指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7)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按照兵力调用程序,协调人民解放军驻地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街道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0)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根据需要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11)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枣庄市防指和区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12)视情请求枣庄市防指支援,参与应急处置。

相关街道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预案(方案)组织调度防洪工程,做好防守巡查,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及时抢护险情并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和山洪威胁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根据预案组织应急打井、修建临时引水设施、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等增加抗旱用水,制定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各街道主要领导和区防指;在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2个以上街道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20年一遇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数座小型水库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

(4)2个以上街道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5)预报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区;市气象部门发布或变更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6)其他需要发布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区防指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必要时,提请区管委会研究部署。

(2)发出防御通知,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明确防御重点,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应对措施。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

(4)区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有关成员单位增派人员参加应对工作。

(5)统一调度、优化调度防洪(水利)工程,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

(6)区防指在24小时内派(增)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技术支撑工作。

(7)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8)协调人民解放军驻地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9)根据街道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0)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11)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

(12)区防指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导协助街道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13)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枣庄市防指和区防指领导、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14)视情请求枣庄市防指支援,参与应急处置。

相关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做好防守巡查,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及时抢护险情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按照上级指令和预案提前组织做好蓄滞洪区启用准备;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组织增加抗旱用水,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组织力量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多措并举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相关街道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工作情况上报街道主要领导和区防指;在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Ⅰ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2个以上街道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2)50年一遇以上标准的防洪堤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

(3)某座小型水库或数座塘坝发生垮坝险情;

(4)2个以上街道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5)预报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区;市气象部门发布或变更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6)其他需要发布Ⅰ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Ⅰ级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并实施指挥,有关区管委会领导、区防指成员、区直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将情况上报枣庄市政府、市防指。

(2)区管委会发出通知或采取其他措施,部署和动员全区力量应对水旱灾害工作。

(3)区防指根据防汛工作需要适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区防指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市、省政府批准,宣布本辖区内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5)区管委会成立前线指挥部,现场指导协助街道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6)区防指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预测预报,督促指导事发地防指落实应对措施。

(7)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指挥和协调本系统相关防御和处置工作。

(8)区防指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协同应对,有关成员单位增派人员参与应对工作。

(9)统一调度、优化调度防洪(水利)工程调度,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

(10)区防指在24小时内派(增)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技术支撑工作。

(11)按照联调联战有关规定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水旱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12)协调人民解放军驻地有关部队和武警、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

(13)根据灾区请求和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工作。

(14)协调有关地区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

(15)做好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在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

(16)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枣庄市防指和区防指领导、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17)请求枣庄市防指支援,参与应急处置。

相关街道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和预案组织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加强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采取应急措施突击抢险控制险情并及时向相关地区通报信息或发出警报;按照预案组织堤防险工险段附近和水库下游保护区、城乡低洼易涝区等危险地区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调运抢险物资,积极抢排涝水;组织增加抗旱用水,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量,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重污染行业用水,必要时实施跨区域调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组织力量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全面组织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相关街道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街道党委、办事处和区防指;在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街道防指成员单位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按照上级防指指令宣布进入或采取紧急抗旱期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街道、村居(社区)应结合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实际,发现或得知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后,在半小时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防指办。区防指办接报后,应立即核实,经研判为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通报区相关部门、单位,并电话半小时、书面1小时内向本指挥部、管委会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需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应报请管委会分管本行业的区领导同意后上报,并同时报告管委会总值班室(因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但事后必须补报书面材料),初次报告后半小时内进行第一次续报,之后随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进行终报,并在1小时内提供书面终报,确保突发事件信息的连续性。

5.2报告方式与内容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内容: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现状、等级、有无人员伤亡、现场指挥员与联系方式、事态发展趋势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

(2)续报内容:灾害损失数据、持续发展情况、已经采取措施及效果等。

(3)终报内容:应急处理过程、最终结果,以及应急事件终止后,潜在或者可能造成的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和遗留问题。

事件信息报告方式: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水旱灾害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街道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1)一般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区防指办请示区防指副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区防指办提出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批准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区防指直属专业防汛救援队伍和物资,以及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区防指办提出建议,报区防指指挥批准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各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由区防指办提出建议,报高新区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应急响应期间,成员单位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加密频次向同级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下一级防指及时将本辖区的防御工作情况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上一级防指及时向有关单位、下一级防指等通报相关信息。

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等成员单位加强防洪抗旱调度。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有关防指。遇有险情、灾情时,防洪调度要统筹兼顾下游抢险救援需求,强化各类水利工程联合运用,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库、闸坝的拦洪排洪、削峰错峰作用,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刊登、播放防指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抗旱预报预警响应等信息,增播、插播或者刊登防指及有关部门提供的防汛抗旱有关信息,并提高传播频次。

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市政、石油、化工、天然气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迅速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向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影响区域内有关政府、单位组织做好安全避险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区管委会或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街道落实危险区域的安全避险措施。街道应当及时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做好安全避险工作。

洪涝、台风、旱灾等灾害发生后,各街道或防指负责迅速调集辖区内各类社会资源和力量,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紧急情况下可征用、调用车辆、物资等,全力投入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险情时,各街道或防指应当立即调用抢险救援力量与物资投入抢险,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区管委会或防指组织支援。情况紧急时,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请求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抢险救援。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水旱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主要发生地防指或上游发生地防指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险情时,应当及时向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所在地政府或者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抢险工作。

6.3应急处置措施

6.3.1 洪水灾害

(1)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申请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6.3.2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区、街相关行业主管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蟠龙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应立即向区防指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先期处置,首先应迅速组织转移受威胁人员,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所在街道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及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区防指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堤防堵口时,应遵循科学组织、安全第一的要求,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3.3 渍涝灾害

(1)出现渍涝灾害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尽快排出涝水,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排涝应当服从防洪需要,避免因排涝增加防洪压力。

6.3.4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城乡水务、水文、气象、)、国土住建局(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街道、村(居)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城乡水务、气象、水文)、国土住建局(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6.3.5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区管委会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气象领域);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水文领域)。

②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平原河网水位高的应适当预排。

④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指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①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区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气象领域),并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水文领域)。

②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④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⑤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⑦消防救援大队及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⑧区、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6.3.6 干旱灾害

(1)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科学修订水源配置调度方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统一调度;根据旱情发展及时会商,适时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3)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组织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抗旱预案,检查督导抗旱措施落实;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做好抗旱宣传工作。

(4)特大干旱

密切监视旱情、分析发展趋势,适时向社会公布旱情信息和抗旱工作开展情况;强化各级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适时采取抗旱应急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6.3.7 供水危机

(1)发生供水危机时,以区防指对接,依靠上级相关部门协调。区防指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闸坝联合调度体系,实施水量调度管理,合理调配水源和用水限额;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在河流发生水质恶化或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方案要求,做好管辖范围内水利闸坝的调控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流方案,最大限度防止污染扩散。

(2)针对供水量锐减,采取跨区应急调水、应急开源等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最大限度地满足正常供水数量和水质要求。

6.4 应急响应终止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事件发生区域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区防指办请示各批准响应启动领导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防汛、抗旱Ⅳ、Ⅲ级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副指挥、常务副指挥、签发;防汛、抗旱Ⅱ、Ⅰ级响应终止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各级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7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街道应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受灾街道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各街道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3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指办及时按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补充到位。

7.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损失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道及其堤防原貌。

7.5工作评价

每年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应急保障

各级防指统筹协调做好各种应急保障工作。财政金融、应急管理、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等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按照职责组织落实资金、受灾群众救助、转移安置、交通运输、通信与信息、医疗卫生、治安、水、电、油、气等防汛抗旱应急保障工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6)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8.2技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等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区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各级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平台建设,推动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模拟仿真、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通信与保障能力。统筹协调科技资源和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8.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①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8.4能源保障

区供电公司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其它能源部门组织做好油、气等能源安全维护、供需调配等工作,确保防汛抗旱期间油气等能源正常供应。

8.5供水保障

供水部门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保障医院、学校、通信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8.6交通运输保障

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各有关部门、街道应准备足够的车辆,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抗洪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及时组织抢修水毁道路交通。

8.7医疗保障

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健康领域)主要负责协调开展水旱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8.8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8.9物资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相应设立防汛仓库,根据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

9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指和新闻单位应加强防汛抗旱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指统一组织培训,负责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各级防指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汛抗旱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2年至少进行1次抗洪抢险演习。各街道防指至少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案。

10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 名词术语

11.1.1突发性水旱灾害

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暴潮、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1.1.2紧急防汛期

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1.1.3防御洪水方案

区管委会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政府必须执行。

11.1.4抗旱预案

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11.1.5热带气旋

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据《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19201-2006),热带气旋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六个等级。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为热带低压,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为热带风暴,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为强热带风暴,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为台风,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为强台风,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为超强台风。

11.1.6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

11.1.7洪涝灾害

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30%。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50%。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70%。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1.1.8干旱灾害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的20%以下。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的20%~4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街道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的40%~60%。

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街道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城市轻度干旱: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区防指要求,适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管委会批准。

11.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文字版:

枣高管办字[2022]5号(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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