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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0/2024-00255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3-08 发布日期 2024-03-08
发文机关 行政审批局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枣高行审〔2024〕1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高行审〔2024〕11号


各科室、所:

为贯彻落实枣庄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工作会议精神,现将《行政审批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8日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枣庄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积极打造执法为民市场监管“铁拳”品牌,结合我区实际,经我局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聚焦“重点项目落地见效年”战略任务,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加强典型案例曝光,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以执法小切口,护航大民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

以“护民生”为中心,以“保安全”“反欺诈”为主题,聚焦群众身边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工具箱,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整治。

(一)局明确的查办重点

1.劣质燃气灶具;

2.劣质电动自行车;

3.劣质儿童玩具;

4.食品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

5.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

6.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7.加油机计量作弊;

8.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9.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

10.价格欺诈;

11.虚假违法广告。

(二)省局明确的查办重点

1.生产销售伪劣建材;

2.肉及肉制品掺假掺杂;

3.气瓶违法充装。

(三)市局明确的查办重点

1.制售“山寨”商品行为

2.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坚持“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各科室、所在认真组织查办上述领域案件的同时,结合产业分布、消费环境、群众诉求等实际情况确定辖区案件查办重点。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综合执法效能利用12315平台多方汇集违法线索,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甄别、挖掘和精准打击能力。加强监管执法融合,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行业性、区域性、苗头性风险隐患问题的,及时通报相关业务科室研究解决,相关业务科室加强对本领域案件查办指导,提高综合执法工作有效性,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

(二)技术赋能支撑,提高执法能力水平。有力有序推进“数字+执法”三年行动,强化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应用,实现全系统执法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数据全量实时归集和高效分析运用。组织开展大比武、大练兵活动,综合提升全局执法人员运用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查办案件的能力。

(三)强化攻坚总结,加强典型经验推广。及时上报“铁拳”行动取得的成效,包括查办大案要案、新型案件、复杂困难案件,组织开展卓有成效的专题行动,发现行业性、区域性、苗头性风险隐患问题,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宣传曝光形成积极影响等内容。

(四)拓展宣传维度,巩固“铁拳”执法品牌。加强宣传工作策划,通过“集中曝光日”“曝光台”,统一曝光典型案例。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依托“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知识产权日”“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活动。在商标和专利代理、检验检测行业建立“业内专题曝光机制”,曝光违法企业,加大震慑力度。加强与媒体合作,打好案例曝光、跟踪报道、专家说案、以案释法组合拳,持续深化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部署。积极发挥“铁拳”机制综合协调、牵引拉动、高效协同优势,将相关重大专项执法任务有机纳入“铁拳”行动统筹开展。各科室、所要细化“铁拳”行动措施,制定包含案件查办、制度建设、宣传曝光等内容的预期成果清单,逐项抓好落实。局将对各科室、所“铁拳”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对重大活动予以支持,重大案件实施督办。

(二)坚持宽严相济,提升执法效果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出问题,要严惩重处、绝不姑息;对于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动消除、减轻危害的,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对于食品安全、小微主体等容易引发争议的领域,综合考虑社会心态、公众情绪,以及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 科学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额度。

(三)做好信息报送,推动工作落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自3月起,各科室、所每月27日前报送本月典型案件(填写附件4、5),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需要市局协调办理的案件线索可随时报送。3月26日、6月26日、8月24日前,分别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案件查办数据(填写附件6),12月2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全年相关数据(填写附件6)。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可随时报送。


联系人:许明升 电话:8690168 邮箱:zzgxqxzsp@163.com


附件:

1.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领导小组及职责

2.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业务指导专家及联系人制度

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违法行为查处方案

4.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报送目录

5.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

6.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案件查办情况表


附件1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领导

小组及职责


一、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铁拳”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局法制科、审批服务科、食药科、邮政快递管理科、综合科、质监科、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兴仁市场监管所、兴城市场监管所、张范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科室负责研判本业务领域社会关注热点和突出问题,负责案件查办工作业务指导,会商研究重大疑难问题,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负责“铁拳”行动文件起草、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导督办。负责案件查办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报送,以及典型案例的审核发布工作,会同各相关业务科室、所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附件2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业务指导专家及联系人制度


为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部署要求,推进“铁拳”行动走深走实,决定进一步健全“铁拳”行动业务指导专家及联系人制度。

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铁拳”行动业务指导专家主要任务

立足本科室职责,加强对本领域案件查办的协调指导;参加研讨会议,研判重要案件线索,会商解决执法办案中疑难复杂问题;根据需要,参加督查督导等活动。

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铁拳”行动联系人主要任务

及时通报本科室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协调做好本科室“铁拳”行动相关工作。


名单附后。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铁拳”行动业务指导专家名单

科室 业务指导专家 职务 联系方式
质监科 沈建军 资深主管 8690178
食药科 许圣国 副局长 8690178
法制科 潘  伟 副局长 8690226
监督管理科 胡  斌 高级主管 8690168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铁拳”行动联系人名单

科室、单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质监科 胡军玲 科长 8682365
食药科 褚治延 科长 8699315
监督管理科 洪  瑞 科长 8691315
法制科 李秋润 科长 8690168


附件3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重点违法行为查处方案


一、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案件查处方案


近年来,一些燃气具厂家为抢占市场,追求利润,采用低劣零部件和不合格原材料生产组装燃气具,推出价低质劣的不合格产品,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加强燃气具质量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劣质燃气具。

一、查处重点

(一)严厉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具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生产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燃气具等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燃气具违法行为。

(四)严厉查处未取得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家用燃气具,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

(二)《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等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聚焦产业集中地、专业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销售市场(集市集散地、建材装饰市场),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加大查处力度,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大系统内信息数据通报、搜集力度,落实属地查处,涉及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通报,形成执法合力。


二、生产销售劣质电动自行车案件查处方案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切实加强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

一、查处重点

(一)严厉查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或商标等违法案件。

(二)严厉查办一批未按规定要求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违法案件。

(三)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或投诉举报,加强流通领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销售场所等重点区域执法力度。

二、查处依据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二)《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等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大案要案办理。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办督办制度,对于发现生产、销售劣质电动自行车等典型质量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制假“黑窝点”,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持续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高度重视12345热线、局长信箱等渠道投诉举报件办理,切实维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尤其是对于行业协会和舆情曝光反映的线索,要认真核查,重点突破。


三、假冒伪劣儿童玩具违法案件查处方案


近年来,萝卜刀、手办等网红儿童玩具风靡校园周边,部分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引起了社会面较大关注。儿童玩具质量关系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要持续加强儿童玩具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切实守护儿童玩具质量安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一、查处重点

(一)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儿童玩具等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强制认证目录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玩具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作出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等规定作出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等规定作出处罚。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等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聚焦质量问题开展执法检查。

聚焦儿童玩具产业集中地、专业批发市场、校园周边和电商平台等重点区域,采用监督抽查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儿童玩具化学危害、物理危害和可燃性危害等检验指标;无警示说明、年龄标识、过期失效产品及“三无”产品;部分生产者违法违规使用回收劣质原料加工生产等违法行为。

(二)聚焦认证问题开展执法办案。

针对塑胶玩具、电玩具、童车等列入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产品,在生产领域重点查处未取得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经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等违法行为。在流通领域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认证销售行为,同时检查是否存在未拓展型号、伪造、买卖、冒用认证标志及证书等违法行为。

(三)聚焦重点时段开展曝光宣传。

聚焦六一、寒暑假、中秋春节等时令节日,全力整治一批儿童玩具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清理一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产品、查办一批质量违法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共同营造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四、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案件查处方案


《食品安全法》原则性规定了食品中禁止添加药品,但部分不法商家打着食疗、纯天然等幌子,在食品加入药物成分,并宣称能预防、治疗各种疾病。这些产品不仅会干扰患者的正常治疗,而且存在严重的健康隐患。执法部门应坚持全链条打击,加强部门合作尤其是行刑衔接,及时控制涉案产品流向,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切实捍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查处重点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以食品非法宣称镇痛、安睡等功能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等相关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此类案件特点,应重点关注网络平台、药店、养生会所等,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线索,同时针对日常监管、抽检监测及司法机关移送等渠道发现的线索深挖细查。

(二)应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到准确定性。对于涉嫌刑事的违法犯罪,应当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具备的强制手段、侦查手段开展联合调查,同时加强与其他司法部门衔接,共同查处食品违法犯罪大要案。

(三)用好用全市场监管“工具箱”,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营造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浓厚氛围,真正做到“打击一例、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


五、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案件查处方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锅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小型锅炉未按规定生产、使用等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查处重点

(一)加强小型锅炉生产环节监督检查。排查锅炉制造单位,重点查处无证生产、虚假标注锅炉参数以规避监管、未开展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和节能审查、未实施监督检验(含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新建锅炉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小型锅炉使用环节监督检查。排查D级锅炉和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临界值附近的蒸汽发生设备,重点查处用虚假参数逃避监管、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开展定期检验、未配备持证作业人员、安全附件未定期校验(检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未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等。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等。

(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四)《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五)《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信息数据搜集力度,多渠道获取办案线索,将有关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作为案件线索,落实属地查处,推动社会共治。畅通举报渠道,做到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二)采取“四不两直”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对小型锅炉生产、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六、检验检测违法案件查处方案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全社会对环境保护以及质量安全关注度的提高,检验检测行业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违法违规问题也日渐凸显,市场秩序亟需净化和规范。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检验检测重点领域、重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市场监管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查办一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以打促改、以打助管,坚决破除行业乱象,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重点任务

(一)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二)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三)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

(四)检验检测机构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五)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二、查处依据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深入摸排问题线索。利用好投诉举报平台、日常监督检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挖食品、环保、消防产品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线索,注重案件线索向上下游延伸。

(二)狠抓大案要案办理。要加强全链条执法,注重案件查办中的系统性、行业性违法行为,查办大案要案。对疑难复杂案件要进行会商研判,统筹协调执法力量集中查办,确保执法取得实效。

(三)依法依规处理到位。要坚持上位法优先,强化行刑衔接,应当处罚到人的,必须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必须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加油机计量作弊案件查处方案


加油机计量准确与否,事关成品油市场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目前擅自改动加油机主板计量芯片及相关计量程序等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加油机计量检定不合格问题依然存在,亟需集中力量,严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查处重点

(一)重点违法行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私自开启加油机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

(二)重点关注领域:成品油销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个体私营加油站;国道、省道等货车通行量大的道路两侧个体私营加油站。

二、查处依据

(一)《计量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

(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三)《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围绕重点关注领域,针对性开展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暗访工作,主动搜集案源。积极攻克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违法证据易灭失等执法难点,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二)注重与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或税控芯片生产单位、加油机生产厂家和上下级部门的协作配合,多方寻求技术支撑,强化闭环证据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三)加大信息数据搜集力度,将有关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作为案件线索,落实属地查处。加强与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形成执法合力。

八、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件查处方案


《民法典》《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了规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必须聚焦民生痛点,重点整治教育培训、旅游、公共事业等行业以及网络交易中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违规行为。

一、查处重点

重点打击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行为。重点查处如下行为:

(一)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查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

  1. 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要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切实履行相关法规等赋予的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大执法力度。要针对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一批典型案例,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三)加强协作共管。要重视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联络,促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的执法合力,努力提升整治水平。



九、(一)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新环境持续改善,商品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高。但侵犯知名品牌商标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迫切需要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重点任务

以侵犯知名品牌商标专用权、恶意商标注册为重点,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查处依据

(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等。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等。

三、有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执法联络员作用,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同联动,对商标侵权行为追踪溯源,并追查商标标识违法印制主体。

(二)围绕知名品牌销售的重点时机和重点市场,加强监管执法,一旦发现侵权知名品牌商品,循线追查上游销售商和生产源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构建覆盖生产、经营、流通的全链条办案模式。

(三)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权利人在违法线索提供、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支撑。


九、(二)打击伪造和冒用地理标志


一、重点任务

以查处伪造和冒用地理标志为重点,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侵犯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二)擅自使用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名称、误导相关公众的违法行为;

(三)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执法联络员作用,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同联动,对伪造和冒用地理标志行为追踪溯源,并追查商标标识违法生产销售主体。

(二)围绕知名品牌销售的重点时机和重点市场,加强监管执法,一旦发现伪造和冒用地理标志,循线追查上游销售商和生产源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构建覆盖生产、经营、流通的全链条办案模式。

(三)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权利人在违法线索提供、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支撑。以查处伪造和冒用地理标志为重点,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违法行为。


十、价格欺诈违法案件查处方案


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不仅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要以强检查、严执法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构建省心、舒心、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查处重点

(一)重点关注领域:聚焦学校、医院、交通场站、景区周边的商超、餐饮、停车等各类经营场所。

(二)重点违法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二、查处依据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问题,利用好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日常巡查检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收集深入摸排问题线索。

(二)查办典型案件。查办一批价格欺诈典型案例,及时做好宣传曝光,旗帜鲜明地释放强监管、护民生信号,强化警示教育震慑作用。


十一、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查处方案


虚假违法广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特别是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领域的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要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神医”“神药”等广告乱象,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环境。

一、重点任务

(一)加强广告监测。坚持日常监测与专项监测相结合,突出互联网等重点媒介以及节假日、“双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对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及时依法处理。

(二)组织查办重点案件。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保健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捏造事实、夸大效果,以及违法代言等广告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督促指导。要突出重点案件查办,加强案件指导调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违法线索分析研判,发现跨区域重大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对重大违法线索实行挂牌督办。

(二)加强行刑衔接。要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坚决严惩相关违法主体。对于广告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适时曝光广告典型案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


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建材案件查处方案


建材产品质量事关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清醒认识到其产品质量安全的极端特殊性和重要性,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形成高压震慑。

一、查处重点

(一)严厉查办系列恶意违法案件。以钢筋、水泥、电线电缆、外墙保温材料等建材产品为重点,严厉查处一批偷工减料、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或商标等违法案件。

(二)严厉查办一批无证生产案件。严厉查办一批未按规定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擅自生产、销售,以及生产销售“三无”产品、不依法依标准规定标注标准等违法案件。重点关注水泥产品,受低效产能淘汰退出影响,存在企业无证生产风险,特别是部分已注销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改为矿渣粉加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与水泥生产工艺近似,无证生产风险较高。

(三)强化重点领域和区域执法办案。加强流通领域,特别是大型建材市场、批发市场及其仓库、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中销售场所等重点区域执法力度,根据有关通报或投诉举报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浮桥吊桥、玻璃栈道类设施项目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三、五十四条。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

(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四)《商标法》第六十条。

(五)《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大案要案办理。建立健全大案要案查办督办制度,对于发现生产、销售劣质水泥、“瘦身钢筋”“打折电缆”等典型质量违法行为,要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制假“黑窝点”,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持续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高度重视12345热线、局长信箱等渠道投诉举报件办理,切实维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尤其是对于行业协会和企业举报、反映的线索,要认真核查,重点突破。


十三、肉及肉制品掺假掺杂等案件查处方案


近年来,肉及肉制品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我省是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消费大省,相关产品种类丰富,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但非法使用“瘦肉精”、药残超标、掺假掺杂等问题仍然突出。执法人员应强化案源发现、现场检查、检验检测、行刑衔接等方面工作,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净化我省肉及肉制品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健康肉及肉制品的需求。

一、查处重点

(一)严厉查处非法使用鸡肉、猪肉、鸭肉等其他肉类冒充牛羊肉等掺假掺杂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查处以水貂肉、狐狸肉、貉肉等非食用动物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严厉查处生产经营药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等相关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案源搜集力度,特别关注投诉举报、检验报告、舆情信息等案件线索。在检查中要加强对相关生产企业、仓储冷库、农贸市场、餐饮店铺、电商平台的线索摸排,重点关注餐饮环节肉及肉制品消费量较大的火锅店、烧烤店等,从生产和经营两端共同发力排查相关违法行为,做到科学研判、精准识别、有力打击。

(二)对违法行为应坚持从生产到经营环节全链条查处,做到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彻底打穿打透,强力震慑违法行为。对于案情重大、查办难度大的案件,领导要主动盯靠,加强会商研判,必要时报请上级挂牌督办。

(三)注重与系统内同级业务部门和上下级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与公安、畜牧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畅通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检测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渠道,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刑联动,切实形成打击合力。


十四、气瓶违法充装案件查处方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气瓶违法充装行为查处力度,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气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实施重点打击。

一、查处重点

(一)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排查气瓶充装单位,重点查处无证充装、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在用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制度、缺少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装置失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排查气瓶检验机构人员或设备不符合许可条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等。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九十八条等。

(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四)《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五)《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信息数据搜集力度,多渠道获取办案线索,将有关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作为案件线索,落实属地查处,推动社会共治。畅通举报渠道,做到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二)采取“四不两直”和“飞行检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对气瓶充装和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十五、制售“山寨”商品行为


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新环境持续改善,人民对打击“山寨”商品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不法分子制售仿冒知名品牌、包装样式图案与热销商品近似等“山寨”现象仍时有发生,迫切需要依法严厉查处“山寨”商品等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正规厂家的合法权益。

一、重点任务

以仿冒知名品牌及包装样式图案与热销商品近似等侵权假冒行为为重点,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页面设计、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或者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页面;

(四)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误导相关公众的;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六)经营者销售前五条规定的混淆商品,以及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等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等。

三、有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执法联络员作用,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同联动,对制售“山寨”商品行为追踪溯源,并追查包装标识违法印制主体。

(二)围绕“山寨”商品销售的重点时机和重点市场,加强监管执法,一旦发现“山寨”商品,循线追查上游销售商和生产源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构建覆盖生产、经营、流通的全链条办案模式。

(三)加强与被侵权人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被侵权人在违法线索提供、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支撑。


十六、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食品案件查处方案


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是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的重点打击目标。要坚持全链条打击,加强部门合作尤其是行刑衔接,及时控制涉案产品流向,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将社会危害降到最低,切实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查处重点

(一)严厉查处生产经营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严厉查处生产经营食品中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五)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此类案件特点,应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线索,同时针对日常监管、抽检检测及司法机关移送等渠道发现的线索深挖细查。

(二)应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到准确定性。对于涉嫌刑事的违法犯罪,应当充分利用公安部门具备的强制手段、侦查手段开展联合调查,同时加强与其他司法部门衔接,共同查处食品违法犯罪大要案。

(三)用好用全市场监管“工具箱”,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加大宣传曝光力度,营造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浓厚氛围。




附件4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件报送目录


科室、所:                                          填报周期:

序号 案件名称 案件类型 案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是否移送
(是/否)
1 xx(科室、所)查处xx(当事人)xx(案由)案



2




3




...




...




...




...





注:1.案件名称格式:××科室、所)查处××(当事人)××(案由)案;

    2.案件类型:参照附件6

附件5

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

案件类型
案件名称
涉案企业名称(人员姓名)
证照情况
(许可信息)

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结案时间 年  月  日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调解 □是  □否 赔偿数额 (万元)
涉案环节 □生产  □经营 本省以外涉案省(区、市)
是否处罚 □是  □否 作出处罚时间 年  月  日
处罚决定内容
罚款数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
其他处理内容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另案处理 □约谈 □其他: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是  □否 移送时间 年  月  日
通报情况 □未通报  □通报部门: 通报时间 年  月  日
案情摘要(线索核查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产生的效果和社会影响等) (可附页)
是否已公开 是  否
承办部门
联系人
(电话)




附件6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重点案件查办情况表

科室、所

填报周期:¨一季度¨上半年 ¨前三季度 ¨全年

序号 案件类型 案件数量(件) 移送公安机关数量(件) 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
1 燃气灶具


2 电动自行车


3 儿童玩具


4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及衍生物


5 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


6 检验检测


7 加油机计量作弊


8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9 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


10 价格欺诈


11 虚假违法广告


12 生产销售伪劣建材


13 肉及肉制品掺假掺杂


14 气瓶违法充装


合计



说明:“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请按照格式:××科室、所)查处××

(当事人)××(案由)案,填写案件名称。


文件文字版: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枣高行审[2024]11号).docx

文件PDF版: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局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枣高行审[2024]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