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0/2022-196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10-21 | 发布日期 | 2022-10-21 |
发文机关 | 国土住建局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枣高国土住建字〔2022〕6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枣高国土住建字〔2022〕62号
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高新区国土住建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区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对不动产登记中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在高新区范围内对3项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 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工作要求
税务及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办税服务场所、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税务主管部门将加强推行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2.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21日
文件文字版:
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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