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0/2022-133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发文机关 | 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枣高社字〔2021〕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
枣高社字〔2021〕23号
各街道、各园区运营公司:
为了推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与街道、企业及村(社区)基层调解组织“四级联动”机制建设,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专业性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深度融合,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专业特长及社会治理网格员职责,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治理能力和水平,现将《枣庄高新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联动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高新区政法委
2021年9月7日
枣庄高新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联动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业性优势,整合人民调解工作优质资源,推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排查化解劳资纠纷,方便企业、群众就近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劳动人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社区、村的劳动人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政法委、综合执法局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成人员上墙公示;聘任3名以上专(兼)职调解员,调解员信息应当在专门的接待窗口公示。
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设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所),负责召集调解委员会会议和日常事务。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接待登记窗口,或者将接待登记窗口设立在街道综治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政务服务大厅。
第三条村(社区)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联调工作站”),联调工作站隶属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设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联调工作站应当明确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并在办公场所或者接待窗口予以公示。
联调工作站可以聘任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资格证的村(社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具备劳动法相关专业知识、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担任调解员,并应当通过任前培训,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四条 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及村(社区)联调工作站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二)提供劳动人事争议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
(三)指导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协商调解工作。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调解中心或者村(社区)联调工作站拟聘调解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放调解员证书。
第六条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及村(社区)联调工作站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做好登记,及时组织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在调解期限内,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案件调解终结,调解员应将申请书、证据材料、协议内容等关键材料建档立卷。
第七条 落实枣庄市矛盾纠纷化解个案奖补有关规定,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和案件数量,给予调解员一定的奖补,进一步提高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
第八条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村(社区)联调工作站应当定期统计汇总调解工作情况,并报送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重大集体争议和突发性事件,应及时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属于突发重大事件的,按相关规定报送。
第九条 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调解员聘用资格:
(一)受到行业行政处分或行业纪律惩戒处分的;
(二)释法、答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损害政府和司法形象或声誉的;
(三)由于工作不当,与群众或者当事人发生冲突、争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受到群众或者当事人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对重大、群体性案件,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文字版:
解读--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联动工作办法的通知.docx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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