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收回部分委托实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7号)》,本公告发布之日,我局不再具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批准证明文件的补发和注销”事项的实施权限,归还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
特此公告。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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