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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枣庄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来自: 时间:2023-01-10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枣庄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划定枣庄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光明路以北枣曹路以南永福北路以东店韩路以西范围内枣庄高新区管辖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枣庄高新区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枣庄高新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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