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枣庄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枣庄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划定枣庄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光明路以北、枣曹路以南、永福北路以东、店韩路以西范围内枣庄高新区管辖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枣庄高新区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枣庄高新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本通告自即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