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高污染燃料的管理,持续改善全区空气质量,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法律法规,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1、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燃料);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禁燃区划定的范围为:兴仁街道办事处永福路以东,光明西路以北,德仁路以西,光源路以南;兴城街道办事处武夷山路以东,光明路以北,复元六路以西,大连路以南区域范围内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划定边界道路所穿越的行政村,参照禁燃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五、禁燃区外的燃料经销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在禁燃区内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及设施的,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枣庄高新区禁燃区示意图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