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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第三季度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来自: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时间:2022-09-15

经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监督抽检,枣庄高新区传玉猪头肉店生产销售的猪头肉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是:SPWT(2022)0612005.该企业具体经营地址为枣庄高新区兴城南石二村168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移送综合执法局处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31日,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委托山东宜维检测有限公司对位于枣庄高新区兴城街道南石二村168号的枣庄高新区传玉猪头肉店(田传玉)加工经营的猪头肉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样品猪头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99mg/k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30mg/k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0日,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SPWT(2022)0601005送达给了该店经营者田传玉,该店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检查时,现场依法向其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022年7月8日,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到我局处理。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决定予以立案调查。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审查了本案线索的相关移送材料,并根据上述相关证据情况对该店经营者陈子侠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查证了,当事人枣庄高新区传玉猪头肉店(田传玉)确实存在加工经营不合格猪头肉的行为。认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询问笔录1份 ;3、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案件线索移交函》、《现场检查笔录》1份、山东宜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各1份。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核查处置过程

(一)检查排查情况

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20日在向该小作坊送达检验报告的同时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先后对该小作坊的营业执照、小作坊备案登记证、人员健康证以及验收、投料、销售等记录台账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责令小作坊暂停生产不合格食品,督促小作坊对不合格食品立即开展召回,要求自查生产加工过程,查找不合格原因,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二)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涉案货值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圆整(¥:10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圆整(¥:56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柒佰圆整(¥:5700.00元),上缴国库。

三、核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产品召回难。本案中不合格食品属于快速消费品,待产品抽检结果出来后,购买的产品往往已经消费完毕,很难再对全部产品进行召回。本案中,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除去作为抽检样品和企业留样样品的,其余产品已经全部消费。

四、核查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有力措施

(一)警告;

(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罚款。

五、案件评析及给我们的启示

通过对枣庄高新区传玉猪头肉店生产销售的猪头肉不合格案件办理,对周边心存侥幸的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预防、制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