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优化专项促就业政策的期盼建议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近来,政府将促进就业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目标,通过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促进就业,扩大了就业规模,减少了失业,还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2021年,面对疫情的影响,我区在市局的领导下,把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千方百计稳岗位、出政策、促就业,推动城乡就业企稳向好。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在强化优化专项促就业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
1、落实再就业政策难度较大。由于我区农村劳动力数量较大,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市场对劳动者素质要求不断提高而农村劳动力素质相对偏低等因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艰巨。
2、促就业政策知晓率有限。由于政策推广途径有限,各项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被知晓的覆盖面有限,知晓率也不是很高。不能充分发挥政策效力,从而减少了政策力度。
3、补贴政策的普惠性不足。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行业快速发展,企业对劳动者综合素质和技能要求不断提高,但是技能培训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不能充分满足企业和各类人才的个性化需求,导致企业对培训安排不满意,劳动者参训的积极性不够。个别补贴的扶持对象范围小,政策下达落地不到位。
4.就业政策的整体性不足。相比城镇劳动力,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帮扶力度偏弱,涉农促就业政策包括鼓励单位招用、职业介绍和创业及目前正在进展的农村公益岗等。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困难群体、妇女、残疾人等群体均有专门的就业政策,既各自独立,又有部分交叉。区域就业政策各异,不利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5.金融政策的匹配性不足。广大劳动者对小额担保贷款需求强烈,但是获得的政策支持依然不够。针对部分企业的金融优惠政策在落地中不能有效惠及需求群体。相关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不到位,融资服务不能满足需要。金融资源分布不均,区域服务基础设施差异大,民生性金融发展环境不佳,地方服务平台与就业导向行业企业的关联弱。
6.灵活就业的保障性不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与劳动制度不适配,劳动法律标准不能规制新业态的管理方式、从业者待遇、双方权责等。就业补贴政策不能覆盖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各地对于灵活就业群体参保项目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捆绑式或固定参保项目的情况,灵活就业群体缺乏自主选择权。灵活就业群体参加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问题亟须重视。自高新区承接涉及劳动监察和劳动保障的诉求事项以来,发现用工市场不规范,不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是少数用工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相关的劳动关系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极少数企业雇主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依然存在。
为强化、优化各类专项促就业政策,相关建议如下:
1、完善就业财政补贴政策,稳妥推进政策落实。对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健全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充分发挥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业态的作用,积极引导各类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金融产品,降低交易成本。
2、加强政策支持和规范,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一是研究新业态保障体系。对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用工依法予以规范。对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关联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适应于新业态用工的劳动标准体系,在工时、劳动定额、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安全保障等劳动标准方面。加快建立适应于新业态用工的劳动标准体系。
3、优化就业服务。优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或社保减免政策,降低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保负担。研究针对平台用工的就业扶持和补贴政策,对于解决就业群体规模比较大的平台,在不以劳动合同为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就业时间或劳动收入情况给予稳岗补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虽然未参加失业保险,但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就业扶持政策。
4、多渠道宣传政策,做好服务。运用线上、线下多种媒介手段,增加相关政策认知度。及时向参保单位传达财政就业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及其他社保政策信息。深入基层、企业和学校,开展精细化服务。加强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就业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大力实施基层社保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建设工程。